当前位置:孙云晓网站>>第九章  结论之二:习惯与发展的四对关系
 
第九章  结论之二:习惯与发展的四对关系

本章作者:李庆丰,北京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

  四.习惯培养与社会文明、社会进步的关系

  社会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交互作用的有机统一整体。制度文明是联结和沟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主体--人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习惯之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文明来体现的。一方面,良好行为习惯是个体文明与社会文明的中介与桥梁;另一方面,传统的习惯势力又对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阻碍作用。

  (一)社会文明的内涵及表现
  “文明”一词,最早见于《易经》:“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无亨。”原意指文采光明。后人解释为“经天纬地曰文,照临四方曰明。”旧时亦指新、新式的,如早期的话剧称文明戏,新式结婚叫文明结婚等。在20世纪以前,“文明”一词则通常指阶级社会出现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与以前的“野蛮”时期(原始社会)相对,“辟草昧而致文明”。20世纪初,这个术语则始用于空间方面,用以表明“地域性文明”。目前,“文明”通常指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方式及其成果的总和,任一历史阶段的社会文明均包括人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以及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制度成果,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交互作用的有机统一整体。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它包括生产力的状况、生产的规模、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程度、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等等。作为体现一个社会物质文明的具体标志,则不仅仅是以物质财富的富裕程度来衡量的,而更主要地是以人们是否文明地创造和享用物质财富来衡量。富裕只是物质文明的躯壳和外表,物质文明的实质不在于富裕本身,而是隐含在富裕背后的发达的人类科学、智力以及人的价值选择。所以,物质文明是凝结着这些精神成果的物质财富,通过人们合理地创造和享用而充分、生动地展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凝聚着高度发达的人类科学理性,要求人们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物质世界与物质生活;②文明生产,要求遵循自然规律,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对掠夺性的生产方式,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③文明交换,要求以诚信为交换之本,反对“哄抢”、“哄抬”、囤积居奇和坑蒙拐骗的商业行为;④文明消费,要求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追求消费质量的提高,做到合理、有度地消费。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精神生产的发展水平及其成果的体现,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方面的成果。其中,思想道德状况是体现一个社会精神文明最有代表性的因素。现代精神文明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以教育、科学、文化发展为标志的现代精神文明,充分张扬人的主体独立性;②以高度社会化、科学化的生产和市场公共生活为标志的现代工业文明,发展了社会公益意识和提高了社会公德水平。高度发达的社会公德水平,既是现代精神文明的特征,又是它的基础。
  制度文明是指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的积极成果的总和,表现为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即人们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生活的发展和进步。简而言之,制度文明就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从结构上看,制度文明是由三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三个文明子系统构成,它们分别是:决定社会基本性质的基本制度文明、调控社会基本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局部的具体的规章制度文明。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准,在于该社会能否合理调控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在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程度;以及该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状况。制度文明具体表现在:①制度的普遍化。制度文明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科技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完善、发展和创新的成果,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经济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内在基础,政治制度是制度文明的主体,科技、文化和教育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制度的科学化。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日益增多,客观上就越需要把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活动制度化,以增加人们交往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可调控性,才减少人们因环境的复杂性而引起的不确定感,把阻碍人们正常交往和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开化,而这种制度化的有序社会的建立是以科学为基础的。③制度的法规化。制度文明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而实行的,它对于生活于该规范体系适应范围内的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范。因而,在现代社会里往往以立法的形式使各种社会制度法规化,从而达到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客观约束的作用。

  (二)文明社会在于文明主体素质的培养与不断提高
  如果从纵向和动态的角度来分析,则社会文明是由状态要素、主体要素以及保障要素三大块组成。其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最终表现形态,可以称之为状态要素,是作为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状态和水平的重要科学尺度而存在。如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文明程度最终都体现在这些具体指标上:科学理性、文明生产、文明交换、文明消费的程度和水平,以及人的主体独立性的张扬程度和社会公益意识和社会公德水平。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状态要素,它又是社会主体人的作品,其相互影响与作用是通过内化为人的智能和德能而实现的,所以人是文明创造者,是文明的主体要素。人作为具有创造性和自为性的社会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地从事认识和改造世界以及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人不断地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身能力的物化。同时,不断地将现实的成果转化为自身的能力,充实和发展自我,为进一步改造世界积蓄力量,如此相互转化,不断推进文明发展。
  制度文明一方面是联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具体实现及其相互作用都必须以制度来规范、保证和沟通,如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对物质文明的成果进行合理的配置,其对精神文明的基础和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同样也只有通过制度化的实践,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也才能实现。制度文明的这种中介性特征是由于制度文明既是人们的精神生产的积极成果,体现人们的观念力量,具有主观性;同时,它又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规范体系,体现人们之间客观的社会关系对人们的外在制约力量,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制度文明又制约着文明主体的行为,影响着文明主体创造力的发挥,决定着社会文明的状态和性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保障要素。所以,社会文明体现在物质与精神文明两方面的水平与程度,是通过制度文明对文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激励和导向、协调和整合来实现的,即制度文明成为联结和沟通主体要素和状态要素的桥梁。
  再从习惯的特征来分析,一方面,个体的一些良好习惯往往是构成健全人格的基础,成为个体良好素质的具体内容,但由于个体的差异,这些良好的行为习惯往往又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个体良好习惯的基本内容(或者说社会道德性习惯),往往是社会各种行为规范在个体身上的积淀和内化,因而又具有社会性特征。所以,习惯一方面把个人的性情、气质和社会的礼俗、制度联系起来,成为个体和社会群体的中介;另一方面,习惯作为个人后天学习和接受社会熏陶的结果,其创新和改造需要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梁漱溟说:“学习始于幼儿模仿成人,所以习惯之事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没有模仿因袭无以成习惯,但社会上一种习惯固创始于个人,乃风行于群众间。虽云创始,却无不有其所资借的基础,即无不是在因袭中有所更改,掺入新成分者。其所因袭莫不是先存在社会的。这样,所谓习惯便是从社会到个人,从个人到社会循环不已的事。”
  这样看来,习惯这种联结个体与社会群体的中介性质、功能及其形成特点与制度文明作为联结文明主体要素和状态要素的性质、功能及形成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比如,个人的某些良好行为习惯慢慢扩展成为某一地区共同的风俗习惯(此时的风俗习惯已具有制度的性质与功能),有时进而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成为全社会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认可法律)。再如,几年前曾在京津大地引起轰动效应的“中国大地走红艺术展”,1995年5月13日在上海植物园正式展出,近万名上海游客参观展览时,2万把点缀于园内各处的红伞无一遗失损坏,而在其他地区展出时却发生过哄抢红伞的现象。这就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最后有人评论,这是上海重视对城市文明行为超前立法,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久而久之,这些规章制度就内化成了人们的自觉行为习惯,内化为人们的一种素养。另外,同一个民族,每一个人都有独特的思维习惯、道德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这是政治、传统、科学、环境、身体素质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一个人一旦有了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就有可能突破传统道德的束缚,为道德更新提供知识基础,从而形成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特点的道德行为规范。所以,个体的良好行为习惯既是个体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文明在个体身上的具体体现。换句话说,良好行为习惯是个体文明与社会文明的中介与桥梁,文明社会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在于文明主体――社会个人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就当今中国实际而言,要培养受教育者自觉的学习习惯和创造性思维习惯,就必须改变应试教育制度,就要有宽松、民主的气氛;要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就要有法制的完善,党风、民风的纯正。社会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腐败盛行,要使人独善其身是相当困难的。

  (三)习惯之于社会文明与进步是一把双刃剑
  习惯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但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是社会文明与进步发展的阻力。习惯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在上文已经阐述,这里主要阐述习惯对于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阻碍作用。
  习惯对于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阻碍,主要体现在其对制度文明创新与发展的阻碍上。某一习惯一旦为某一社会群体所接受,并成为他们的集体无意识心理定势,其力量就变得相当大。对此,培根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人们的思想多是依从他们的愿望,他们的谈论和言语多是依从他们的学问和从外面得来的见解;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是随着他们平日的习惯的。天性的力量和言语的动人如果没有习惯的增援,都是不可靠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论述道:“我们也可以见到习惯的统治与专制。印度人会自己静静地躺在一堆柴上,然后用火自焚以为牺牲……斯巴达的青年们常乐于在狄亚那底祭坛上受笞刑,连一动也不动。”习惯对于个人的精神与肉体两方面的统治和专制力量,例子可以举很多。然而,“假如个人底单独的习惯其力量是很大的,那么共有的联合的习惯,其力量就更大得多了。因为在这种地方他人底例子可为我之教训,他人底陪伴可为我之援助,争胜之心使我受刺激,光荣使我得意,所以在这种地方习惯底力量可说是到了高峰。”
  到了这种地步,如果要对这些习惯渗透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进行改革就变得困难重重。而要使改革取得成功,又只有深入了解、研究人们已有的风俗习惯,分出好坏,通过制度文明的建设来达到。否则,“倘不深入民众的深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当前,我国的一些改革所遇到的一些阻力,也与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发展与进步的习惯有关。所以,“现在已不是在书斋中,捧书本高谈宗教、法律、文艺、美术……等等的时候了,即使要谈论这些,也必须先知道习惯和风俗,而且有正视这些的黑暗面的勇猛和毅力。因为倘不看清,就无从改革。仅大叫未来的光明,其实是欺骗怠慢的自己和怠慢的听众的。”
  习惯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因此,对于社会(主要是政府)来说,要尽最大努力发挥习惯对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把其对社会的阻碍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小培养少年儿童的良好习惯就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Copyright (C) 1999 - 2004 Cycnet and Mr Sun Yunxiao.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和孙云晓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