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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失物"法所当然"


   拾金不昧,物归原主向来是人们崇尚的美德。几乎从幼儿园到长大,家长、老师总告诉我们,捡了别人的东西要及时归还。因此,在我们的行为规范中,一直把这一点作为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可是,却很少有人告诉我们,捡了别人的东西是否可以不还?如果自己的东西被他人拾去不还怎么办?
   一位少女正为此苦恼着。她在写给我们的信中倾诉说:
   我有一条很可爱的小狗,我给"她"取名叫闹闹。每天我放学回家,"她"都冲我"汪汪"地叫个不停。复习功课之余,我总爱和"她"玩虽然我们作业很多,学习压力很大,但只要一见到"她"我就没有了烦恼,忍不住乐出声来。"她"是爸爸送我的生日礼物,是爸爸花400元钱从宠物市场买回来的。小狗很通人性,我不高兴的时候,它爱用小鼻子拱我的腿,直到我蹲下抱它为止。我复习功课时,它就乖乖地趴在我旁边看着我。它是我最好的伙伴。
   可是现在,它却落到了一个坏家伙的手里。那个坏家伙是我们一条街的,整日游手好闲,不学无术,邻居打架。有一天,我放学回家,发现小狗不见了,不知它何时从门缝溜了出去,一定是到门口接我放学呢!我心里想着,就到外面去唤它。 可是,直到天黑也不见闹闹的身影。我急了,连晚饭也没吃,几乎找遍了整街。正当我失望地含泪往家走时,我突然听到了它的叫声!!寻声找去,我发现闹闹被关在那个坏家伙的院子里,用一根粗粗的铁链拴着脖颈。闹闹见了我,使劲叫着想挣脱链子,可是,它小小的身躯怎挣得脱钢铁锁链呢?
   坏家伙可能是听到了叫声,从屋里跑出来。他见到我,一副无赖相,对着闹闹的肚子踢了一脚,说:"闹什么?再闹踢死你!"我的心"倏"地一下收紧了,连忙说:"那狗是我的,你把它还给我吧!""还你?凭什么?它是我捡来的!我捡的就是我的!"我听了那人的话很生气,天底下怎么会有这等不讲理的人?我很想回嘴顶他,可又怕他踢闹闹,就低声下气地说:"求求你,把狗还给我吧,它真是我的,我发誓!"推知,那个坏蛋更加耍无赖了,说:"要我还给你?行啊!拿钱 来,什么都好说!"我一听他要钱,心想人家要的也有理,毕竟人家帮咱"保管"了闹闹。于是,我爽快地说:"行啊,我马上回家跟我爸要50元钱给你。"但是,那个坏家伙却大笑几声,说:"50元就想把我打发了?想得美!你拿钱来买吧,500元!"我一听,肺都快气炸了,就与他论起理来。但那无赖坚持说狗是他捡的, 就是他的东西,如果我不拿钱去买,他就卖给别人。
   天哪!500元,叫我到哪里去弄500元给他呢?如果我跟老爸要50元,还是有可能的,若要500元,爸绝对不会给我。晚上,我哭着回了家,一晚都没睡好。&127;我可怜的闹闹至今仍在那坏蛋手里,不知已经被他折磨成什么样子,也许早已被卖掉也说不定。爸妈对那无赖的行为也很气愤,但又办法:谁让小狗自己跑出去呢?他们只能骂他缺德,却无法帮我讨回闹闹。请问,我该怎么办?丢了闹闹,我整日心绪不宁,无心学习,甚至连饭也吃不好。难道我们真的就治不了这种无赖了吗?
   多年来,人们一直把拾物应归还失主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如果真遇到了有人捡了东西不还,也只能愤愤地骂几声"缺德"了事,似乎没有更有效的办法为自己追回失物。导致这种结果,最主要的还是因为我们缺乏较强的自护意识,没有真正读懂《法律》这本大书。《法律》是我们进行自我保护的武器,只有读懂读通并充分地运用它,它才能变成武器。否则,它只是一些枯燥空洞的条文。
   其实,关于捡了人家的东西要还这一点,不仅仅是道德范围内的事,法律对此也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79条第二款就规定:"拾得遗失物、&127;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瞧,法律已经在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了,关键要看你怎样运用这个武器。
   1996年5月10日,《人民日报》"读者之友"专版登载了《拾物不还惹官司》一文,该文向我们讲述了农民刘赤巧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故事。这个故事将对我们有很大帮助。
   故事是这样的:
   三江镇农民刘赤一面种田,一面经商,早已腰缠万贯。一天,刘赤外出时,将BP机丢失,被农民张拾金捡了回去。刘赤得知后,找到张拾金,要求张拾金返还BP机,同时刘赤愿补偿100元给张拾金。张拾金见刘赤有钱,本来就眼红,觉得油水很大,就想趁机敲他一竹杠,一定要刘赤补偿1000元。双方遂争吵了起来,张拾金一怒之下,说:"你不肯出1000元就算了,两个人谁也别想得!"说完,顺手一扬,把BP机扔进江中。
   刘赤见无法要回自己的BP机,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被告张拾金辩解说,他捡得得赤的BP机,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因而他对该机享有所有权,可以任意处置。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赤花1200元买来BP机,即取得该机的所有权,后来不慎遗失,使该BP机暂时脱离了他的控制,并非其故意丢弃。因此,他仍然对方对该机享有所有权。被告张拾金拾得刘赤的BP机并予以保管,构成发无因管理,刘赤应向张拾金适当的保管费。但是,张拾金并未取得该BP机的所有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拾金应当将BP机归还给失主刘赤,刘赤应向张拾金支付管理费。现在,张拾金故意丢弃了他拾得的刘赤的BP机,构成了刘赤的侵权,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127;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27;被告张拾金赔偿原告刘赤的损失1100元,原告刘赤向被告张拾金支付保管费100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如果拾了别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切莫据为已有,更不能随意处置。
   正处在苦恼中的青少年朋友,从上面的案件中,你是否已经得到了某种启示? 要取回可爱的闹闹,你可以向"他"讲讲法律常识,如果"他"仍坚持收你500元钱,你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你的权利,帮你夺回闹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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