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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一、审判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采用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即告终结。
1、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指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可以用口头传唤、电话传唤、托人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可以灵活掌握审理的时间、审理的顺序等。这类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第一审普通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内容。
①起诉与受理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这叫做起诉。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叫做受理。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以便让被告提出答辩状;再将被告提出的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讲清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还要审阅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平实根据,并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作为开庭前的准备。
③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和宣告判决4个阶段。
④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出现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
诉讼终结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使诉讼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因而终结诉讼。
⑤判决和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判定。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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