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与以往剥削阶级制定的法有着根本的不同。历史上,剥削阶级制定的法律都是以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让法为他们服务,劳动人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些法律,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确定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我们的国家里,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必须遵守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成为特殊公民。凡是触犯法律的,不管他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主义法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法是人民自己制定的,体现了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愿望,所以人民群众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这些法律,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就拿《义务教育法》来说吧,它是1986年4月12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呢?就是因为国家和人民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我国人民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上不去,国家就不能发展,不能富强;而抓教育,必须从少年儿童抓起,让每个到了上学年龄的孩子都能进学校读书。而要使这一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光靠口头发动、一般宣传是不行的,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求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统计局根据1995年全国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计算分析,1995年全国6—14岁儿童未在校学习的人数为1836万,比1990年人口普查时的失学儿童数字下降1451万。6—14岁未在校学习的儿童数量占同龄人口的比例由1990年的18.62%,下降到1995年的8.38%。

  随着《义务教育法》宣传的日益深入,全社会也逐渐形成了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1989年10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在全国开展了“希望工程”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伸出热情之手,帮助贫困地区少年儿童进学校读书。到1996年底,“希望工程”收到全国各地捐款9.78亿元,这些钱已用来建希望小学3634所,救助了 155万名儿童重返校园。

  社会主义法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即可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比如说,我们每天去上学,学校是国家的财产,学校的教室、桌椅、教学仪器,每个同学都有权利使用,这项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同时,我们每个同学又必须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不允许把学校的东西随便拿走或者毁坏。如果拿走或毁坏,轻的要受到批评,还要照价赔偿或修复,情节严重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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