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昌明,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于昌明同志不管在什么岗位上工作,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他始终把“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注重综合效果”作为自己的价值定位。他在担任经济审判一庭副庭长期间,积极配合庭长组织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担任破产合议庭审判长,为审理破产案件摸索了宝贵的经验。他学以致用,注重总结,近年来先后在《山西审判》等刊物发表《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确认诉讼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多篇论文,其中有的在学术研讨会上获奖,《建立执行裁定上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还被推选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
于昌明同志始终把“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铭刻在心里,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办案,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办理外地一公司与本市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面对本市当事人想方设法找熟人、托关系、邀请吃饭、说情、许诺给好处等种种诱惑,他不为所动,依法判决外地公司胜诉,消除了外地公司对阳泉、对山西法治环境的疑虑。1998年以来,他本着“全市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曾组织过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执行会战,多次召集数百名债务人开大会,讲法律规定的执行义务和不执行的后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每次会后都遭到被执行人以及同学、同事、亲友的责难和干扰,他总是冷静地讲法理、讲情理予以疏导,避免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于昌明同志1998年主持执行庭工作以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做了许多极富创新性、开拓性的改革探索。他针对“执行难”这一顽症,勇于探索,对外采取12项旨在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对内采取7项旨在解决“执行乱”、规范执法行为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有些措施如“提级执行”、“审计执行”、“公证执行”、“强制调查”、“督办转办”、“易人执行”、“执行听证”等制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比如,他针对有的被执行人又惯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真实收入的难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权这一强制措施,在全省率先试行“被执行人财产审计制度”,使执行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许多执行难案件迎刃而解。这一改革成果曾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项制度已被列入2003年最高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当中。他针对阳泉市两级法院执行力量少而分散,形不成合力和整体优势的难题,大胆尝试“提级执行”和“集中统一执行”的方法,成功地执结了一件先后有16家债权人分别在我市5个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标的达1.
2亿元的老大难案件。这一案件的妥善执结,赢得当事人的极大赞誉,被媒体广泛传播。“提级执行”的做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予以推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久颁布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吸纳。他针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角债”较多,债务人不配合,债务链不好解的难题,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代位执行制度”和“强制调查询问制度”以及外地法院的“悬赏执行”办法,执结了许多大案难案,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审判执行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
于昌明同志把带好队伍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定期组织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培养造成了一种凝聚人心和战斗力的团队精神。他注重规范执法行为,先后主持制定《超期案件易人执行制度》、《执行听证制度》、《合议执行制度》、《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分权制衡制度》、《合并执行制度》、《督办转办通报制度》等,使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理性化、人性化。在他的言传身教下,阳泉中院的执行队伍已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优秀战斗群体。1998年以来,他领导的庭、局共审判、执行各类民商事案件1817件,审执标的突破20亿元人民币。他直接组织重大执行活动上百次,主审、主执案200余件,标的近3亿元,为阳泉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于昌明同志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用扎实的工作回报了社会,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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