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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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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简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 
  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 
  2.诺贝尔物理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 
  3.曾被授与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 
  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卡罗琳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这种学科的教员 
  5.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年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 
  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 
  1.卡罗琳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 
  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 
  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 
  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5.由授奖单位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6.授将单位可能认为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  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 
  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 
  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 
  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 
  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  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与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 
  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命的顾问; 
  2.各国全国议会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以及议会联盟的成员; 
  3.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 
  4.国际和平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委员; 
  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 
  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 
  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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