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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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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贝尔基金会,是根据阿尔弗里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管理这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是由瑞典国王于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议会颁布的。受这一章程的制约机构是:

    1.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
    2.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典科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
    3.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
    4.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走为对口的相应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咨询意见;但挪威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

  •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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