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中国女足超级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协办和承办
’99中国女足超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北京、上海、河北、广
东、山东、河南、大连、四川足球协会承办。
二、女足超级联赛委员会
(一)联赛委员会组织
1、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及北京、上海、河北、河南、广东、
山东、四川、大连足球协会共同组成,其领导机构是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
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处理联赛期间的各项紧急事务。
2、联赛委员会秘书长由常委会任命,依照竞赛规程及联赛委员会的
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3、联赛委员会在联赛开始和结束后各有一次全体会议,在必要的情
况下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联赛委员会负责
1、执行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
2、接受报名、审查资格;
3、编排联赛日程;
4、确定和调整比赛日期、地点、场地及开球时间;
5、确定比赛用球、审核场地及设施标准;
6、监督检查商务合同和商务活动;
7、评选最佳赛区、公平竞争优胜队、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
教练、最佳裁判员、最佳阵容。
(三)联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四)联赛赛区委员会
1、女足超级联赛委员会下设由各主场会员协会组建的“女足超级联
赛赛区委员会”;
2、赛区委员会按女足超级联赛委员会职责应设立由主任、常务副主
任组成的常委会及竞赛、安保、新闻、接待、财务、开发工作机构。
三、参加单位(名称暂定)
上海远东女子足球俱乐部队、北京威克瑞足球俱乐部队、河南双汇女
子足球俱乐部队、广东海印女子足球俱乐部队、大连科达女子足球俱乐部
队、山东齐鲁石化女子足球俱乐部队、四川剑南春女子足球俱乐部队、解
放军女子足球俱乐部队、河北渤海电缆女子足球俱乐部队,共九个俱乐部
队。
四、比赛日期及地点
199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分别在北京、上海、郑州、广州、大连、山
东、广东、四川、河北进行。
五、比赛资格及报名
1、所有参赛队员必须是99年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并具有中国足球
协会颁发的比赛许可证;
2、各参赛队必须于99年6月15日前正式向中国足球协会竞赛部报名,
报名时每队可报领队一人,教练三人,医生一人,运动员30人,报名单由
俱乐部填写盖章,由会员协会盖章确认,在整个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
六、比赛办法
(一)全部队伍均参加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
(二)分区进行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初步拟定)。
联赛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九个参赛俱乐部队分成南北两个区,
南区有上海、广东、解放军、四川;北区有北京、山东、大连、河南、河
北。分别进行主客制双循环。
第二阶段:每个区的前两名,再进行主客制决赛,本区内的队不再进
行比赛,将分区赛阶段,两个队间的积分带入第二阶段。
七、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决定名次办法:
1、以全部比赛的积分决定名次:
2、积分相等,以相互比赛的下列结果决定名次:
(1)积分;
(2)净胜球;
(3)进球数。
3、积分仍相等,以全部比赛的下列结果决定名次:
(1)净胜球;
(2)进球数;
(3)胜场数;
(4)抽签。
八、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3、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提供;
4、运动员服号码必须为1--30号。每场比赛由主队首先选择比赛服装
颜色
5、赛前一天为客队在比赛场地提供不少于60分钟训练,遇雨或场地
泥泞可取消这一安排;
6、比赛全球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少于15分钟。
九、比赛奖励
1、联赛前三名队分别获得金牌、银牌、铜牌;
2、联赛设奖项为:最佳赛区、最佳教练员、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
、了佳裁判员、最佳阵容、公平竞争优胜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十、比赛监督及裁判员
1、比赛监督由联赛委员会选派,裁判员由裁判委员会选派,上述人
员必须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
2、比赛监督对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其主
要职责为:主持召开由赛区有关部门、比赛队主教练和裁判员参加的联席
会(定于比赛当日上午9:00),检查运动员比赛许可证、比赛场地及相应
设施,协助赛区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监督裁判员执行任务情况;向中国足
协纪律委员会及时报告赛区违纪事件;比赛结束后,填写《联赛简要情况
传真报告表》,核实后签名交赛区于30分钟内传至中国足球协会。
十一、开发与经营
1、各赛区有权冠赛区杯名,但要用全称即’99XXX杯中国女足超级联
赛(XX赛区);
2、比赛场地共摆放40块广告牌,中国足协拥有六块,其它归属各赛
区;
3、广告牌尺寸为1米高X6米宽;
4、中国足协的广告牌位正面2块,侧面各2块;
5、其它所有开发项目归各赛区。
十二、接待工作
1、各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自理,但赛区必须为其提供方便;赛区负
担客队的当地交通,并为客队订购离开赛区的火车或机票(客队必须提前
10天通知),费用由客队负担;
2、赛区负担接待四名裁判员、比赛监督共两天的费用。费用包括:
比赛监督、四名裁判员往返旅费、当地交通、三间标准间、伙食费(食宿
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工作津贴(裁判员为500元、比赛监督和助理
裁判员、替补裁判员每人300元),技术调研员100元。
十三、支出
1、中国足球协会将负责比赛的奖杯、奖牌和奖品的制作及比赛的有
关补贴;
2、各主场会员协会负责下列费用:体育场租金、安全保卫费、赛区
组织工作开支、赛区委员会工作津贴、杂项开支。
十四、未尽事宜
1、本《规程》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最终决定;
2、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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