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从1992年起对申报会计专业中级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资格实行了全国统一资格考试。
1994年前除会计员考试外分别对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进行甲种、乙种两种资格考试。甲种考试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部科目即可获得资格证书。乙种考试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资格准入考试,即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1994年国家根据会计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状况,逐步调整了会计资格考试的政策,实行了会计员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B类两种资格考试。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参加A类考试,每次考试全部科目取得合格成绩即可获得资格证书;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参加B类考试,其成绩采用单科累计方式,两年中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即可获得资格证书。
1999年起国家将进一步完善考试办法,调整考试有关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消B类考试。同时,将三个级别考试合并为两个级别考试:即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应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应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五、 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初级资格。
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中级资格。
六、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七、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八、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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