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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请留学生签证)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人或本国公民出入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签证一般是在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和盖章。签证的主要内容有:种类、代号、有效期、停留期、有效次数、加签的内容、发证日期、签字和盖章等。

  留学生签证应具备的条件

  要获得留学生签证,你必须使领事官员相信你符合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101(a)(15)(F)(I)项。你还必须证明,你不打算放弃本国的居住权,你只是希望短期进入美国,目的只是学习,并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学习和生活费。你必须证实:

  你已被录取并将进入美国被允许录取外国留学生的公认的学习院校,或其它被承认的学习场所,为此需出示由接收学校盖章并由留学生签名的 I-20 表(合格证书)。

  你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你在美国的花销,或已有为你将来的花费所做的其它安排,并且不需要依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支付你在美国学习期间的费用。

  你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能够在已接收你的学习院校或其它学习场所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或者,如果你的英语语言知识不能够使你从事整个过程的学习,接收学校已为你的英语语言而做了特殊安排。要让领事官员相信,在这种指导的帮助下,你将能够在美国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而且,你真诚地希望并且一定能够在完成学业后离开美国。

  申请签证的途径

  本人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联系;从技术上说,法律允许你在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任何领馆申请 F-1 签证或 M-1 签证,但是从实际考虑,你最好在美国驻你本国的领馆申请签证。如在其他国家的美国领馆提出申请,该馆的领事官员会对你的动机产生怀疑。因为有些人在美国驻其本国的领馆申请签证遇到麻烦后,就到其他国家的美国领馆去申请,这种做法会使领事馆官员感到不快。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如你正在该国临时工作),最好别到其他国家办理手续。

  除位于北京的美国驻华大使馆之外,美国在中国地区共设有包括驻香港地区领事馆在内的5个领事馆,你可以从美国驻华使馆的网站上查阅联系信息。

  委托中国旅行社签证代办机构办理;

  请国外亲友代为办理。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1)两张填写好的申请表(OF-156),一张留学调查表和一张家庭成员表。在每张申请表中你的名字后面写上标准电码。

  (2)被允许在美国旅行的护照,护照必须到返回中国或进入另一国家时仍有效。

  (3)两张1-1/2英寸见方(37X37毫米)照片。

  (4)一份 I-20 合格证书。I-20 表称为“资格证书”。此表分为二份:一份是关于学校的表,一份是关于学生的表。两份表格均须由录取你的美国学校填写和签署。只有你达到学校对外国学生所规定的要求(如英语熟练程度)和证明你具有完成学业的经济来源并已被录取,美国学校才会为你填写该表。

  (5)有些领事官员会要求你出示证明学历的证件。因此,你须准备好就读过的学校的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6)有关经济担保材料。外国留学生,除了他的帮助学校已为他安排了业余的在校工作外,不允许接受工作。这是尤为重要的一条,你必须提交说明你现在有支付第一学年所有学费和生活费的资金的证明。美国学校给你的“资格证书”(I-20 表)列出了1学年估计费用,你现有的资金不能低于1年的总费用。此外,你还得证明今后几个学年你仍有经济来源,而不必在美国打工。说明你有这种经济能力的最好证明是银行的证明,美国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的证明均可。证明须表明你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来完成你第一学年的学业。你也可以提交一份由你的直系亲属签署的经济担保书,并附上一张你亲属的银行存款单。如果你的亲戚没有很多的资产,你还得提交你的亲戚现有的工作的证明,此证明可由你亲戚的雇主出具。 虽然经济担保书可以由你的亲戚自己书写,但最好还是用移民局的 I-134 表。此表各栏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7)表明你在签证期满后将返回中国的有约束力的联系或义务的证明。如房契或其它不动产所有权契约及说明仍有亲属留在国内的书面声明等。

  申请签证的一般程序

  (1)向美国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你须出示一本有效的护照,一张护照用相片。如有随行亲属,他们各自也要有一本护照和一张护照照片。你还要出示说明他们与你的关系证明。如孩子的出生证或配偶的结婚证。

  (2)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入境许可证、入学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

  (3)填写签证申请表,同时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会见,回答与签证有关的问题;领馆在颁发学生签证前往往要求面谈。在面谈时,领事官员会针对你的表格和证件的内容进行询问,以检查是否属实。有关你的经济来源的证件会受到仔细审查。领事官员还将询问你准备在美国居留多久。如果你对归国的时间难以确定或表现出想申请绿卡的愿望,那你的申请就很可能遭到拒绝。

  (5)美国使、领馆将你的材料呈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有些国家的使、领馆有权直接发给签证,但仍须报其国内备案;

  (6)美国国内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批意见通知驻华使、领馆。同意的,发签证,如被拒绝入境,也会通知申请人。

  (7)获得签证的申请人向有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缴纳签证费用。倘使订有国家间互免签证协议的,可以免办签证和免缴签证费用。

  拒签后的申诉

  如果在领馆申请学生签证遭到拒绝,领事官员会告诉你拒绝的原因。拒绝发非移民签证一般不用书面解释。你没有正式申诉的渠道,但你可以重新申请。如果问题是因缺少证明材料所引起,有时只须提供更多的材料就可排除不利因素而取得签证。拒绝发学生签证最常见的原因是领事官员不相信你在签证期满后会返回本国,或你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不必打工而能完成学业的经济能力。

  经济担保

  留美学生和交流访问者的签证申请人必须保证在美学习的整个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免造成公众负担或非法打工。你必须提供可信的材料证明你在美国第一年的学习期间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所有的费用。同时你还必须证明在以后每一年的学习都有足够的资金。   

  1、资金来源:

  校方资助。美国大学通常资助的种类有奖学金、定期生活津贴、研究生研究资助或教书资助。如果你获得的是这种资助,那将明确写在 I-20 或 IAP-66 表上。同时你还应该呈交校方提供的其它有关经济资助的材料。

  个人存款。你可以提供用个人或家庭存款来支付在美国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的证据。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资金随时都可以供你使用,而且可以转到美国去。同时应该说明资金的来历。

  经济担保书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经济担保。你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经济担保书(I-134 或其它书面材料),以便保证担保人给你提供明确的资助。经济担保人不一定是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居住者。领事官会仔细查验这种经济担保书。担保人必须按担保书所承诺的那样提供一定的经济担保。由于以往不少申请人要求担保人提供经济担保只是为了得到签证,而根本不考虑担保人是否确实给予资助。签证官已经知道怎样辨认类似这样的担保书。提供这种缺少信任的担保书会给其它材料带来消极的影响,也会给你带来不利的影响。提供不真实的担保书不但不能帮助你,反而会破坏你的机会。

  有时,你可以有几个担保人,每个担保人承担费用的一部分。还有的时候,经济条件好的人同时给一个以上的申请人做担保。但在任何情况下,你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来证明你的担保人的资金来源。签证官将仔细查阅这些材料,确认担保人有能力提供资助,而不至于给担保人或他的家庭带来困难,不至于造成申请人非法打工。

  签证官将仔细评价促使担保人如期支付经济资助的因素。如果担保人是申请人的近亲,那么,如期支付资金的可能性就大些,如果不是亲属,可能性就小些。不管是什么关系,签证官必须确定提供经济担保的原因,并就是否能履行诺言而作出判断。

  2、经济担保所应提供的证据:

  (1)担保人居住国的所得税单,例如:个人W-2或美国居住者的IRS1040表,香港居民的个人税收单和/或美国全国知名的企业提供的就业证。

  (2)如果担保人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但有足够的存款,需要提供银行证明。银行证明应显示在持续一段时间内的平均节余。为了得到银行结算单而临时集资开帐户,不是足够的资金来源的可信证据。同样,将资金放在申请人的户头上,或把钱存在学校里而未能说明资金来源,常常是没用处的。

  签证种类及有效期

  签证按被签证人身份、入境目的的不同而有别,可分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及礼遇签证等。根据被签证者的入境出境情况不同,还可分为出境、入境、出入境、入出境、过境和再入境签证等。

  签证的有效期是指签证本身的使用期限和停留时间,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入出境或过境,以及许可持证人入境后停留的时间。

  签证代号(非移民签证代号一览表)

  签证代号 签证对象

  A-1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 A-2 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家属

  G-5 G-1,G-2,G-3,G-4 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 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 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 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 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 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F-1 或 M-1 签证

  F-1 签证为学者或学生签证。M-1 签证为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签证。当你持 F-1 签证或 M-1 签证进入美国时,你会得到一张 I-94 卡,上面盖上“D/S” (Duration of Status) 即“身份期”,以及你将入学的学校名称。每当你离开美国,再次入境时,你就会得到一张新的 I-94 卡,允许你在美国停留到身份有效期。假若你持 M-1 签证在美国居留了1年时间,而你又想继续呆下去,你可以申请 I-94 卡的延期。只要你符合学生的条件,你就可以申请延长居留期。请记住,要保持学生身份,你不仅要始终被某个学校录取学习,而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学生,我们建议你与位于北京的美国驻华使馆签证处联系,以了解有关赴美签证的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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