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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社会问题 关注自我发展
体制外生存:非国有企业青年报告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团中央青工部课题组
思想状况篇 对自身在改革中的处境喜忧参半 / 强烈关注"干部腐败"等社会问题 / 对社会敏感问题有清醒认识 / 对非国有企业发展前景表示乐观
权益保护篇 不同性质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方面存在差异 / 私营企业青工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 技术、职业培训有待提高 / 劳动时间与休假权利令人担忧
/ 福利、保险状况需着力改进 / 以理性态度与合法手段解决与雇主的纠纷
[引 言]
改革开放二十年,中国非国有企业的发展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力量薄弱到逐渐壮大的道路。2000年,全国非国有企业的数量以平均每天809家的速度在增加。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作为非国有企业职工主体的青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了解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基本状况,把握他们的政治心态、价值取向和思想动态,探索和解决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共青团中央青工部于2001年3-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状况"调查。此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与座谈、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在上海、广东、陕西、浙江、江苏、湖北、四川、山东、辽宁等九个省(市)进行,发放问卷5000份,回收问卷4605份,回收率为92.1%;有效问卷4581份,有效率为99.5%。本研究报告以此次调查为依据,旨在对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状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分析。
非国有企业青年报告
思想状况篇
对自身在改革中的处境喜忧参半
对改革中受益群体的判断,关系到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改革的整体评价。为了解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近几年我国改革中受益群体的判断,我们列出了10个社会群体: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务农农民、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干部、国有企业工人、"下岗"人员、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非国有企业工人、演艺界人员。调查结果表明,26.5%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认为,在改革受益中最多的群体是私营企业主,其次是机关干部(23.1%),排在第三位的是知识分子(18.6%),而在人们印象中受益较多的演艺界人员却排在第四位(15.5%)。
对比"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在2000年10月对中央党校部分地(厅)级党政干部学员进行的调查,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受益者的党政干部占44.5%,这与对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调查结果比较接近;但是对演艺界人员和机关干部的评价却出现了较大差异,在接受调查的党政干部看来,排在第二位的改革受益者是演艺界人员(43.9%),认为自己受益较多的党政干部只有2.3%,这个数字甚至低于"三资"企业员工的比例(3.9%)。显然,不同社会群体对自身在改革中受益多少的主观感受是不同的。在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看来受益较多的机关干部群体,却对自己受益的情况不甚满意。虽然人们在接受调查时往往容易夸大自己利益受损的程度,但是,对同一个问题,党政干部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看法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是值得深思的。
关于哪个社会群体在改革中受益最少,党政干部和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务农农民,10.9%的党政干部认为务农农民受益最少,持同样看法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则有38.5%,在各个社会群体中选中率最高。另有29.5%的青年职工认为,在改革中受益最少的社会群体是"下岗"人员,位居第二;排在第三位的是国有企业工人(12.7%)。
对比"受益最多"和"受益最少"两组数据,至少可以说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已出现了程度不等的利益分化。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之所以认为私营企业主和机关干部受益最多,与私营企业主在改革中占据的有利地位是分不开的;而机关干部受益较多的问题凸显出来,显然与近年来公务员工资不断提高、机关干部工作较为稳定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结果显示出,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于改革中自身的受益状况并不乐观,不足半数的青年职工认为自己是改革的受益者(40.4%),32.6%的人则认为自己不是改革的受益者。两组数字比较接近,说明青年职工对自己在改革中的位置与处境喜忧参半。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对此问题的看法无大的差异,但不同职业身份的青年职工对此问题的看法则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别。较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是改革的受益者(50.2%);专业技术人员次之(46.7%);而认为自己是受益者的普通员工则只有33.8%,低于平均比例,甚至低于认为自己不是改革受益者的比例(36.9%)。也就是说,在非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中,认为自己不是改革受益者的人数超过了认为自己是受益者的人数。
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进行了20多年后,已经走过了"都是赢家"的阶段,出现了一些人受损、一些人得益的局面。非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因其自身在教育程度、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相对劣势",已经成为改革中承受风险最高、付出较大代价的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正处于受损的边缘。
对另一组数据的比较分析,也能从一个侧面验证这一判断:当问及个人生活中最担心的问题时,青年职工回答"生病"(37.6%)、"收入太低,不足以维持生活"(37.5%)与"失业"(30.1%)的分别排在前三位。生病与失业,直接与青年职工的经济收入有关。没有人会否认经济收入是衡量不同社会群体在改革中受益程度的重要指标,而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在此方面表现出来的担忧,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们对改革的整体评价。
强烈关注"干部腐败"等社会问题
为了解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所认为的"目前中国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中我们设计了11个选项。结果表明,"干部腐败"问题选中率最高,超过70%(见表1)。
[表1] 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认为的"目前中国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选项 选中率
干部腐败问题 70.2%
环境污染 36.4%
分配不公 31.5%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29.6%
下岗 28.4%
社会治安不好 18.0%
道德水平下降 17.0%
吸毒贩毒 12.0%
卖淫嫖娼 10.6%
封建迷信 5.9%
赌博 3.7%
近年来,干部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可以说,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改革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调查表明,各种职业身份、不同企业性质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于"干部腐败"问题的关注程度非常接近,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是相同的。
"环境污染"问题居所有选项的第二项,反映出青年职工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也说明我国的环境状况在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分配不公"的选中率居第三位,则表明在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看来,目前我国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拉大,两极分化现象已经出现。
从表1还可看出,选中"分配不公"、"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下岗"选项的比例非常接近,对"社会治安不好"、"道德水平下降"两个问题的看法也大体接近,被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封建迷信"问题则只有5.9%的选中率。这说明在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看来,与诸如"干部腐败"、"分配不公"等问题相比,"封建迷信"问题本身并不太严重,或者说即使发展到很严重的地步,也不太可能对社会构成太大的威胁。
对社会敏感问题有清醒认识
关于中国是否应该早日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这一问题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为了解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在问卷中我们对此做了调查(见表2)。
[表2] 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看法
选项 对中国目前的 经济发展 对中国将来的 经济发展 对所在企业 目前的发展 对所在企业 将来的发展
有利无弊 23.8% 20.3% 16.7% 16.5%
利大于弊 48.2% 67.5% 42.1% 54.4%
弊大于利 17.3% 2.4% 20.6% 6.3%
有弊无利 2.0% 1.2% 3.2% 2.4%
说不清 8.7% 8.6% 17.4% 20.4%
从表2可看出,多数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我国加入WTO持积极看法。关于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远景的看法比对近景的看法乐观。显然,我国加入WTO是机遇也是挑战,就其所必须承受的震荡而言,"现在"大于"将来"。关于加入WTO对青年职工目前所在的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在青年职工看来,与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一样,所在企业所得到的好处将会越来越多,不利的因素将随时间推移而递减。值得说明的是,在对自己所在企业受其影响的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青年职工态度模糊,17.4%和20.4%的青年职工对加入WTO之后对自己所在企业目前和将来的影响"说不清"。
不同职业身份与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没有大的差异。这说明,当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非国有企业中,无论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是普通员工,个人所遇到的挑战都是大体相似的;而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对此问题的看法比较接近,则说明在迎接加入WTO之后所带来的挑战问题上,无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法轮功"问题和台湾问题是中国目前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大多数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态度是积极、明朗的。高达87.2%的被调查者对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做法持赞成态度,只有4.2%的人表示"不赞同",5.0%的人表示"无所谓"。当回答对台湾问题的看法时,如果"台湾宣布独立",74.8%的被调查者主张"坚决以武力解决",这一结果充分显示了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捍卫祖国统一"的强烈愿望;但是也应当看到,有一定数量的青年职工主张对台湾问题"冷处理",13.9%的被调查者主张在"台湾宣布独立"时"不承认其独立地位,但也不使用武力,留待后人解决"。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没有显著差别。
对非国有企业发展前景表示乐观
近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评价也越来越高。与社会各界一样,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70.1%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同意"非公有制经济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说法,赞同这一看法的只有13.4%。
在调查非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时,选中率最高的是"法律保护不够"(29.3%),其他选项分别是"短期行为严重"(24.0%)、"企业家族化经营"(21.8%)和"资金不足"(21.2%)。
与此相关,在回答"您是否希望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具有平等的地位"时,69.5%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只有3.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希望",认为"无所谓"的被调查者则有19.0%。这组数据说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认为,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所享受的法律保护和政策优惠远远不够。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主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也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们的就业选择,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法律地位、政策性因素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些因素决定着非国有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就非国有企业现存的主要问题而言,"短期行为严重"和"企业家族化经营"表明,在非国有企业内部机制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短期行为严重、伪劣产品泛滥是影响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个问题尤其值得重视,它直接关系到非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也要看到,短期行为严重不仅仅只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类似问题。因此,解决并根治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只能是规范并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
调查表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规范市场信用体系的评价相当高,多数青年职工认为,规范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将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整体经济环境,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好处,无论对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青年职工认为,这样做会"影响经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2.9%)。在回答"您认为规范市场信用应当首先从何处入手"时,前三位的选择依次是:"依法加大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52.7%)、"生产者和经营者树立牢固的信誉观念"(48.8%)、"加强普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38.0%)。这说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更倾向于用法律手段而不是道德教育来解决规范市场信用的问题,在如何规范市场信用体系的问题上,法律手段最为迫切。当然,这并不是说青年职工忽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在表达对"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问题的看法时,75.1%的青年职工选择了"同意"。
对于"企业家族化经营"问题,分组数据表明,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被调查者的看法有较大差异。有27.5%的私营企业青年职工选中了这一选项,高于平均比例(21.8%);选中这一选项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青年职工只有13.3%,合资企业的青年职工占17.3%,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青年职工对此问题的选中率既低于平均比例、又比私营企业低10个以上的百分点。对这组数据的比较可以说明,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不够规范,在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方面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尽管非国有企业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但总的来说,对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前景,多数青年职工持乐观态度。在如何评价自己所在企业的发展前景时,50.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在企业"发展势头很好",9.8%的被调查者则更乐观,觉得自己所在企业"近期内会有突破性的发展";只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在企业处于"勉强维持经营或生产"的境地,认为所在企业"估计很快就要倒闭"的仅有2.3%。我们认为,既然超过60%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对自己所在企业充满信心,由此可以推知非国有企业发展前景的整体状况是良好的。另外一组数据也可支撑这一判断,当回答"如果条件可能,您近期内会选择"去什么单位时,46.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继续在本企业工作",另有16.8%的被调查者愿意"换个条件好点的非国有企业",也就是说,选择继续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比例超过了60%。
应当承认,虽然国有企业职工在住房、工作稳定性、医疗及养老保障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但是由于经济收入、个人发展机会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相当数量的青年更愿意选择非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国有企业趋之若骛的情况已大有改变,国有企业的"龙头老大"地位正在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青年的就业观念正在从国有企业向非国有企业倾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成熟,青年的就业观念将会呈现出更大的开放性和更多的灵活性。
需要说明的是,在"何去何从"的问题上,不同职业身份的被调查者看法不同,认为在非国有企业工作"没什么好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只有5.3%,而持同样看法的普通员工则有14.1%;,职业身份分组数据说明,被调查者中更愿意选择国有企业的比例从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普通员工呈递减趋势;从普通员工、专业技术人员到中、高层管理人员,更愿意去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比例则呈递增趋势(见表3)。
[表3] 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在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相同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的企业
中高层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普通员工
国有企业 36.90% 40.60% 45.30%
非国有企业 43.20% 40.80% 32.00%
上述"递增"与"递减"的趋势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对非国有企业的感受、就业取向等问题上,与普通员工已经拉大了距离。由于教育背景、专业技能上客观存在的相对优势,他们比普通员工更认同非国有企业,拥有更高的收入,同时拥有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与中、高层管理人员相比,普通员工处在弱势地位,所以他们更愿意选择国有企业。如何在尊重知识、尊重专业技能的同时,兼顾普通员工的利益,将是非国有企业今后一段时间内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这对于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国有企业青年报告
权益保护篇
不同性质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方面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对《劳动法》的合理解释应当是: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首先应当考虑如何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数据显示,多数非国有企业执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条款,有78.8%的青年职工与本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74.9%的青年职工对合同条款"很满意"或"基本满意",21.4%的人对合同条款"有点不满"或"很不满意";36.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全部落实"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条款,51.1%的被调查者表示只是"部分落实"。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满意程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落实情况,不同职业身份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大体接近;但在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方面,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的状况有一定差异(见表4)。
[表4]不同性质非国有企业与青年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状况
股份合作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签定了劳动合同 78.20% 67.70% 78.90% 92.90%
未签定劳动合同 21.80% 32.30% 21.20% 7.10%
表4说明,超过三分之一的私营企业没有与青年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我们在进行个案访谈和座谈调查时也发现,在私营企业中,职工未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私营企业即使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往往是内容简单、粗糙、模糊、不规范。个别私营企业的合同条款中甚至包含了违反《劳动法》的内容,比如有些私营企业甚至与职工签定了所谓的"生死合同",规定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现象时,企业主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私营企业青工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调查表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工作总体上是稳定的,从2000年1月到接受调查时间(2001年3月)为止,75.2%的青年职工没有更换过工作;16.4%的青年职工更换过一次工作,更换工作达3次以上的只有2.2%,所占比例极小。通过对不同职业身份、不同企业性质分组数据的比较,我们发现,在工作稳定性方面,外商独资及合资企业青年职工的稳定性最高,77.6%的外商独资企业及86.3%的合资企业青年职工没有更换过工作,这个比例高于股份合作企业(72.9%)和私营企业(67.9%)。从这组数据可看出,私营企业青年职工的稳定性最差,既低于稳定程度最高的合资企业,也低于75.2%的平均比例。这说明,私营企业在保证青年职工的就业稳定性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职业身份分组数据显示,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稳定性最高(78.8%的被调查者没有更换过工作),普通员工次之(75.1%);相比而言,最不稳定的是中、高层管理人员(72.9%)。专业技术人员因其工作性质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工作最为稳定。频频更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越多,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就越大,所以企业主最不希望看到的是专业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这与我们根据常识得出的判断较为吻合。而中、高层管理人员相对于普通员工而言,较高的流动性并不说明他们的工作稳定性较差,而是因其掌握的管理技能而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在择业方面具有普通员工所不可比拟的资源优势。
尽管从总体上看,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工作是较为稳定的,但仍有不稳定的因素存在。调查显示,在过去1年中,10.1%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有被辞退的经历。在曾经被辞退的青年职工当中,有75.7%的人被辞退过一次,3.7%的人被辞退过3次以上。这个比例似乎不妨碍大局,但是如果我们将其转化为具体人数,恐怕就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据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有3267.1万人,倘若按十分之一的比例计算,则有300余万人有被辞退的经历,这还不包括未正式注册的外来打工人员。
这表明,非国有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与企业管理问题上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除青年职工自身条件不适合工作外,还有企业未能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青年职工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尤其是私营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与青年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该问题涉及青年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技术、职业培训有待提高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是现代企业的通常做法,这符合职工和企业主双方的共同利益,即使只出于企业主的利益考虑,也需要通过技术培训使职工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借以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1994年7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总的来看,多数非国有企业比较重视对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调查显示,57.7%的被调查者表示从2000年1月以来曾参加过技术或职业培训,这个数字尽管占被调查人数的多数,但仍旧有42.3%的青年职工没有参加过技术或职业培训。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是抵触的,也不符合企业的利益。从2000年1月以来,有75.3%的青年职工没有更换过工作,即大多数青年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这说明,从进入本企业工作开始算起,没有参加过技术或职业培训的青年职工人数,应当小于调查数据所显示的42.3%的比例。
在已经接受过技术或职业培训的青年职工中,参加培训时间为3-7天的青年职工占多数(47%),而培训工作能够在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说明这种培训基本上只是简单技能的培训。职业身份分组数据亦说明,培训时间为3-7天的普通员工比例为50.3%,高于中、高层管理人员(43.7%)和专业技术人员(43.3%)的比例。显然,培训时间在一个星期以上的应该视之为较复杂的培训,比3-7天的简单培训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而参加培训时间在16天以上的青年职工接近三分之一(29.8%),表明现代企业对职工专业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青年职工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工作需要。
劳动时间与休假权利令人担忧
根据1995年3月25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的法定劳动时间应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为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上述劳动时间的,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调查结果显示,许多非国有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只有31.4%的青年职工每周劳动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40小时标准,39.7%的青年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以上,每天加班2小时以上的青年职工则高达21.1%,也就是说,61.1%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周40小时。
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劳动时间过长的问题值得关注,其中,私营企业青年职工劳动时间过长的问题更应当引起重视:半数以上的私营企业青年职工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57.8%)。显然,在保障青年职工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方面,私营企业更应该照顾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5.5%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享受过时间不等的休假,54.5%的青年职工没有享受过休假。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方面,私营企业问题突出,股份合作企业问题更为严重。企业性质分组数据表明,64.3%的股份合作企业青年职工表示自己"没有休过假";没有休过假的私营企业青年职工也有59.9%;在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没有休过假的青年职工比例相对较小(外商独资企业为39.6%,合资企业为38.9%)。尽管更多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青年职工享受过休假,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青年职工所享受的休假时间同样不能令人满意。35.4%的外商独资企业和42.9%合资企业的青年职工的休假时间仅仅是一个星期,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时间标准。
福利、保险状况需着力改进
与同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相比,相当数量的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认为,自己在住房、工作稳定、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和国家规定的保险项目,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职工的各种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垫付的。但本次调查发现,虽然不少非国有企业为青年职工支付了失业、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费,但是,仍然有18.9%的非国有企业未能为青年职工支付任何形式的保险费。其中,超过三分之一(34.1%)的私营企业没有为青年职工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费。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在此方面做的最好,没有为青年职工承担任何保险费的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分别只有6.6%和3.8%。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为青年职工承担了更多的义务(见表5)。
[表5]不同性质企业为青年职工已承担保险费的状况
股份合作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失业保险 30.5% 15.7% 43.7% 61.7%
医疗保险 57.5% 36.0% 81.8% 8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8.4% 22.8% 28.7% 17.1%
没有任何保险 17.0% 34.1% 6.6% 3.8%
目前为止,在享受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险的方面,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暂时还无法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些方面的政策时应当更多地考虑到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存在,应当考虑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的普遍适用性。在目前政策尚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的情况下,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应当尽一切可能,为本企业的青年职工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承担更多的代价和义务。
以理性态度与合法手段解决与雇主的纠纷
据《2001: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披露,2000年1-6月,全国重大、特大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全国工矿企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42起,共死亡699人,绝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部分出口加工企业的管理人员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任意打骂、侮辱、处罚职工,致使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将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作为引资的优惠条件。由于部分非国有企业严重侵害职工权益,使企业的劳资关系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停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呈上升趋势。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76633件,比1998年上升17.6%,占同类案件总数的63.8%。
尽管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在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不断遇到各种问题,但总的来说,他们能够以清醒和理性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很少有人愿意采取极端手段。调查中,在回答"当您与雇主发生纠纷或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会愿意采取哪些方式解决"时,37.9%的被调查者表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16.3%的人选择了"向本企业的工会申诉",16.1%的人表示要"上法院打官司",表示自己要"同雇主据理力争"的青年职工则有13.9%;主张用"集体上访"和"非正常手段(如打架、怠工等)解决的人只有1.2%和1.0%。毋庸质疑,从总体上看,多数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在处理个人合法权益问题上的态度是理性的。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其中还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超过三分之一非国有企业的青年职工表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这固然是理性的选择,但也说明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做的不够,很多本来应该在本企业内消化的问题,却要拿到社会上去解决,无论怎么解释都是本企业相关组织的失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八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也就是说,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的比例如此之高,要么说明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不力,要么说明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按《劳动法》的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显然,保护非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需要企业主、工会和基层团组织更多地关心青年职工的权益,需要青年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也需要青年职工更加旗帜鲜明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张卫民、郝瑞庭、王小东、方奕、曹凯 / 统稿:安国启 / 审定:郗杰英
责任编辑:杨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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