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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文字[2000]第38号 关于建立中国儿童歌舞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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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和国家提出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和德、智、体、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示以来,各地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开展了多种多样的艺术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涌现出一批在开展儿童歌舞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他们凭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艰苦创业,勇于开拓,积极进取,无私奉献,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精心组织,科学教学。在开展儿童歌舞活动中重视贯穿"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主线的方针,体现了儿童歌舞"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广大儿童服务的方向,为繁荣我国儿童歌舞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广泛好评。 为进一步推动儿童歌舞丰富社区文化活动的发展,中国儿童歌舞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中国儿童歌舞学会(歌舞)活动基地"。现将实施细则(草案)予以公布,并在时间中逐步完善。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中国儿童歌舞学会(歌舞)活动基地"创建单位,系泛指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下的校外教育机构,在开展儿童歌舞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当地具有影响。经向本会申报,交纳基地专项管理费,依照本"细则"有关条例签定合作协议。其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保参与活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创建单位须具备开展儿童歌舞活动的场地、设施和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 第三条:创建单位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儿童歌舞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人员,具有较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活动策划能力。在开展儿童歌舞创作编导、辅导培训、演出交流和理论研究诸方面具有独特之处,有较高的艺术质量和艺术示范作用。 第四条:创建单位应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配合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儿童歌舞活动,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儿童的文化和艺术素质,有利于满足儿童健康向上的精神需求。确需收取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创建单位应积极与1-2个基层教育单位(尤其面向广大农村学校)开展牵手活动,在基层普及儿童歌舞活动,活跃基层文化艺术生活,提高基层儿童文化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创建单位应积极以活动基地名义开展歌舞活动,为便于本会全面掌握情况,事先须向本会递交活动方案,予以确认后实施。并在年底向本会汇报当年工作总结、提交来年工作计划。 第七条:创建单位有义务积极向本会所属的舞蹈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学员,不断为繁荣儿童歌舞事业做出贡献。 第八条:创建单位须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加强对儿童歌舞活动的管理,自觉维护开展儿童歌舞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学会视情况选派有关人员到活动基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讨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等问题。 对发现违犯本决定的情况,本会有权照本细则进行干预。 各级儿童艺术工作部门和儿童校外教育单位,在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下,搞好基地建设,更加深入地开展儿童歌舞活动,用更加精湛的技艺,更加科学的方法为儿童创作出精美的精神食粮,培养出更多更好的艺术人才,为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繁荣儿童歌舞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儿童歌舞学会 20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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