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4 16:47
根据公约第44条的规定,即缔约国必须定期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报告“(首次报告于公约在国内生效两年之后递交,以后每五年报告一次).详细他说明该国为执行公约中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儿童享有这些权利方百所取得的进展。报告必须说明影响到有关国家履行义务的各项因素和困难;这类报告还应向公众公布。
缔约国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以及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是缔约国向外界解释该国如何对待儿童的惟一标志。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心让这一报告过程对儿童的主活质量产生持久的影响。报告过程的关键在于实际履行公约中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儿童权利委员会不断地提请各缔约国注意,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提出的“儿童需求第一”的原则,以及公约的第4条。两者均强调,如若没有制定旨在保护最易受伤害的儿童群体的社会方案,就不能把缺乏财政资源作为借口来开脱。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进行检查,以确定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而制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是否始终如一,会保障方案和其他的社会保护措施是否得到了改善。
为了帮助缔约国起草报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为各国提交首份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定了指导方针。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说明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立法、行政和预算措施。承认并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让儿童逐步获得受教育的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儿童的生活、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儿童的意见和不歧视儿童,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要有分析地应用到儿童在教育中的权利方面。各国递交的报告要符合这些原则的重要性,报告中必须包括这些原则的应用情况,还必须反映出以下各个方面的情况:
·中央、地区和地方一级(在适当的地方也指联邦和省一级)的预算中用于儿童的资金以及分配给各种教育部门的资金;
·国家对家庭在儿童教育中的实际花费给予的考虑;以及提供的适当帮助;
·为保证儿童在当地以上著或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所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所有儿童,包括女童、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处于特别困难境况中的儿童,都能受到适合儿童年龄和发展状况的高质量教育而创建的机制;
·为保证教育系统内有充足的教师,提高教师的能力,确保教学质量,并为评估教学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教育设施而采取的措施;
·未满18岁和18岁以上公民的文盲率,按年龄、性别。区域、城乡、社会出身和种族血统而组织的识字班的入学率;
·所有非正规教育的体系;
·由国家建立的体系或涉及广泛的行动,其目的是为幼儿,尤其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社会群众的幼儿提供早期发育和教育服务;
·教育体系内发生的变化(包括立法、政策、设施、预算分配、教育质量、招生、辍学和识字方面的变化);
·已建立的各种监督机制,所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为将来确定的目标;
·其他关于儿童的各类资料,包括按性别、年龄、区域、城乡、民族、种族和社会出身划分的教育成果。报告中应表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说明已开展的活动和已制定的计划,包括双边和地区活动及计划;已确定的目标群体,包括按年龄、性别、民族、社会和种族出身划分的群体,所提供以砌或者所接受的资助,已确定的优先权;对公约第29条确定的教育目的给予的考虑,包括对成就的评估和遇到的困难等。在适当的时候,报告中还应提及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对缔约国教育进程的参与情况。
问 题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公开会见缔约国,正式考虑并讨论各国提交的报告之前,先要在会前会议上与各国私下会晤,分析报告,以确定报告是否达到了指导方针的要求。对报告进行分析之后,委员会将列出一些问题,比如需要澄清的问题,或者报告可能遗漏的权利问题。
委员会已经审议了80多份报告,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把握他说,有关教育的部分(以及有关基本健康和福利的内容)往往比其他题目阐述得更好。不管提供了多少信息。报告中还是暴露了缔约国不曾考虑的问题。比如对新西兰,委员会就有必要问一问:“对包括学校决策
权在内的教育制度开展的评估过程征求过学生的意见吗?”对乌拉圭、巴拿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哥伦比亚和其他国家,委员会也提出了另外一些类似的问题。
意 见
同各缔约国的正式讨论结束之后,儿童权利委员会将提出一些结论性意见,具体阐述积极的迹象,妨碍实施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委员会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看法以及委员会提出的补救建议和忠告(其中包括国际合作)。
因此,这份文件是对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的一种评价,它告诉缔约国在履行义务和保障儿童权利方面下一步可采取的步骤,将对缔约国产生推动作用。人们也认为,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关注的问题,将由缔约国在下一次的报告中予以处理。人们始终关注着公约第28条的规定:教育要在机会均等、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实施;对于特殊类别的儿童,比如身处乡间或偏远地区的儿童,出身于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受到监护或特殊健康护理或者心理护理的残疾儿童,以及陷入异常冲突中的儿童,要采取特殊的措施。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往往会对关系到儿童教育的一些问题发表评论,比如,女童问题,普遍的性别歧视问题(例如早婚、早孕、家务劳动、辍学、偏爱男孩等);生活在乡下或偏远地区的儿童问题(缺乏明确分配的人力资源、经济资源和组织资源);教师接受专门培训的重要性,使学校课程适合教师具体需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时间安排方面;以及出身于少数民族、需要双语教育的儿童问题(例如对教师的专门培训;需要发起一场运动。以提高人们对多样性的认识)。
结 论
教育人民是国家发展的关键。没有哪个文明、人道或进步的社会能够忽视人们上学的权利,忽视对公民,尤其是对儿童的教育。因此,让儿童接受面向发展的教育,实施受教育权利,对改善儿童的生活质量(包括精神和道德方面),提高儿童的能力,充分发挥儿童作为社会建设性成员的作用,都是一个根本条件。儿童需要辅助性条件,这不仅是为了生存,而且也为了成长为一个负责的、富有人情味的成年人。教育必须把年轻一代当前和将来的福祉作为最终目标,而达到这一月标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就是确保完全实现《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在校园以外,在人的一生中,在各种各样的社会背景下,教育都将继续下去。(刘榜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