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教育中享有的权利(二)
《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教育之定义

01-5-24 16:30

  教育通常被看作是在学校体系内传授学术知识的过程。《儿童权利公约》虽然没有确切地给教育下个定义,但教育的涵义却是包罗万象的。公约第28条就提到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包括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和降低辍学率。第29条指出,教育要使儿童为将来在自由社会中过一种积极的成人生活作好准备,教育要尊重儿童的父母,尊重儿童自己的文化特性、语言与价值观,并要尊重其他人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准则;教育还必须包括:

*  发展儿童的个性、才能、智能和体能;

*  培养人们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  培养谅解、和平、宽容与男女平等的精神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  培养人们尊重物质环境。

  因此,教育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正如教科文组织所言:

  “教育”一词指的是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个人和社会群体学会在国家和国际社会内,并为了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利益,自觉地、全面地发展个人能力,培养观念和爱好,拓展知识。这一过程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活动。


   因此,这是每个国家都应追求的标准,各个国家都应为了儿童的利益履行教育的义务。

公约条款的相互联系

  《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承认,父母在抚育和培养孩子方面负有首要职责。然而,国家有义务向家长提供适当的援助,帮助他们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保证发展关爱儿童成长的机构、设施和服务部门。第4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的责任,指出国家必须在必要的地方,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实现这些权利通常需要财政投资。国家在一定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完成这一义务也要求各国重新分配预算资金。这样一来,儿童教育就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为儿童提供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阐明了事关教育、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的几种权利。公约中所有相互系的原则都体现出如下观念:不歧视(第2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第6条),以及儿童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第12条)。这些观念也证实了公约中相互联系的各项原则。

  首先,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提供现有资源(第4条):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儿童即不满18岁的公民(第二条);不歧视(第2条),并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第3条);与此同时,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事务中,国家要为儿童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第12条)。

其次,国家必须保障:言论自由(第13条);思想、意识和宗教信仰启由(第14条);结社自由(第15条);保护个人隐私(第16条);并且要确保人们能够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和资料(第17条)   第三,国家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暴力(第19条);禁止儿童非法使用毒品,禁止儿童参与非法买卖毒品(第33条);根除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34条);防止拐卖或非法贩卖儿童(第35条);消除所有其他形式的剥削现象(第36条)。

  第四,国家必须承认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并确保他们能受到教育、得到服务、充分享受体面的生活和特别关爱,并要培养他们自立的能力,促进儿童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第四条)。

  第五,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的权利,承认并保障儿童有权免做如下工作:有可能危害或干扰儿童教育的工作,有可能危害儿童健康的工作;以及危害儿童的身体、智力与精神发育,或者不利于儿童正常成长或社交发展的工作(第32条)。

  第六,国家必须承认儿童有休息与休闲的权利,他们有权利玩耍瘪戏,从事娱乐活动,参与文化生活(第31条)。国家也必须保证,不能剥夺出身于少数民族或上著群体的儿童享有并实践其文化、宗教或语言权利(第30条)。

  第七,国家必须保障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标准,获得物资援助、营养、衣着和住房的权利(第27条),并保证他们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第24条),这其中包括健康教育。

  第八,国家必须为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特殊保护,并保证给予这些儿童适当的、家庭般的关怀,或者将他们安置在公共机构里(第20条)。国家也有义务保证难民儿童或寻求避难的儿童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条)。对于那些已被安置并且受到保护和关爱的儿童,国家必须定期对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25条)。

  第九,国家必须保证不让任何一名儿童遭受拷打或残酷、野蛮、卑劣的待遇或惩罚,并保证不对儿童实施死刑或者不可能获释的终身监禁(第37条)。如果儿童触犯法律,国家必须保证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罚(第40条)。

  最后,国家必须承认以机会均等为基础的儿童教育权利,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使他们有机会接受不同形式的中等教育,获得教育和职业方面的信息与指导,并有机会根据自身的能力接受高等教育;国家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正规学校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并保证执行符合人格尊严的学校纪律(第28条)。重要的是,教育必须有助于人格的发展,有助于对人权、基本自由、文化特性和国民价值观念的尊重,使儿童作好准备,将来在自由社会里认真负责地生活,并不断加强对环境的尊重(第29条)。

   除了以上各项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还必须运用适当的手段,在成人和儿童当中广泛传播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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